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69號原 告 王翊宸即王珮螢之繼承人 原 告 陳誼慧即王珮螢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盈舜律師 被 告 中菲行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堯懷 訴訟代理人 周献隆 陳泰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O九年三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09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9年3月20日上午11時50分宣判,惟因被告以有試行調解意願並聲請再開辯論,且經原告同意,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或通知紀錄表在卷可參,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9年3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