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59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建銘 代 理 人 陳浩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信葳清潔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志偉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慧如 一、債務人信葳清潔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志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陳慧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