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2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璽達國際有限公司即勵發節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怡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邵大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叁拾貳萬伍仟捌佰元及如附表( 二)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