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51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純玉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俏美魔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求積欠薪資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