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44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筱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優酷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郁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依罰款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違約終止所應負擔之賠償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