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2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陳呈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蓋瑞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秀瓊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敏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玖拾肆萬壹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陸仟伍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