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65號聲 請 人 家家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靜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第284 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被竊遺失如附件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方裕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