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0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3074號聲 請 人 飾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欽岳 相 對 人 樸樸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民郎 人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為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附表編號2 至4 之本票,所記載之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應視為未記載,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2 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職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7年度司票字第3074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票 據 號 碼 │ │號│ │ (新臺幣) │ │ ( 提 示 日 ) │ │ ├─┼───────────┼───────────┼───────────┼───────────┼────────┤ │1 │105年12月7日 │800,000元 │105年12月15日 │106年4月16日 │CR0000000 │ ├─┼───────────┼───────────┼───────────┼───────────┼────────┤ │2 │106年1月16日 │1,778,839元 │視為未記載 │106年4月16日 │CH0000000 │ ├─┼───────────┼───────────┼───────────┼───────────┼────────┤ │3 │106年1月16日 │1,000,000元 │視為未記載 │106年4月16日 │CH0000000 │ ├─┼───────────┼───────────┼───────────┼───────────┼────────┤ │4 │106年1月16日 │1,000,000元 │視為未記載 │106年4月16日 │CH0000000 │ ├─┼───────────┼───────────┼───────────┼───────────┼────────┤ │5 │106年1月16日 │2,500,765元 │106年2月28日 │106年4月16日 │CH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