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9號原 告 梵荻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翰喬 訴訟代理人 王至德律師 被 告 藍妮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工程承攬契約書第16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