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撤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撤銷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撤字第1號上 訴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被 上訴人 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漢宗 被 上訴人 魏莉儒 林士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魏莉儒、林士傑間請求第三人撤銷之訴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聲明第2 、3 項為互相競合之情形,故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6 萬4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1939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