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48號債 務 人 謝妤譿即謝孆瑩 代 理 人 趙懷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 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 2、提出「早找餐」之營業登記資料及最近三個月之每日營業收 入、營業成本明細及各細項金額,如有薪資等人事支出,應 以螢光筆劃記,並說明債務人母親廖翊吟現年已74歲,如何 實際經營「早找餐」早餐店,其實際經營之內容及模式為何 ?亦或「早找餐」係債務人及其母親共同經營?或實際上由 債務人獨力經營? 3、據債務人母親之郵局存摺內頁所示,自民國106年1月至今, 每月均有薪資新臺幣(下同)7,500元存入,又據合作金庫銀行松山分行存摺內頁所示,自105年8月至今,每月均有薪資1萬2,500元存入。債務人應說明債務人母親此二筆薪資來源為何?工作內容為何?並提出適當證明文件。 4、據債務人中國信託銀行城中分行存摺內頁所示,關於下列簽帳卡扣款資料: 106年7月24日燦星國際旅行社 2萬9,352元 106年8月29日Airbnb 2萬5,354元 106年10月26日富邦媒體科技 4,392元 106年12月5日燦坤3C新京華 1萬2,288元 107年8月22日EXPEDIA 2萬2,302元 107年8月22日EXPEDIA 8,702元 107年9月13日連加*PCHO 1萬3,360元 107年10月11日快三電商 2,988元 債務人應詳為說明簽帳扣款之內容及緣由,並說明債務人於 前置調解成立後,本應盡力清償,自昇恒昌股份有限公司離 職後收入減少,更應撙節支出,卻有上開各筆非屬生活必要 支出之原因。 5、提出債務人母親名下位於南港之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