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債 務 人 張景喨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前置 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3、提出債務人民國105、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 法院、股別及案號。 5、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6、提出汽車(3956-JZ)行照影本。 7、提出債務人自105年11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8、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9、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 額。 10、提出債務人自105年11月迄今,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 11、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5年11月起至107年7月,所有工 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12、說明債務人任職邁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107年10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 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13、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14、提出債務人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5、10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任職之工作單位、職稱及工作內容,如何計給薪資,並提出自105年11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 (二者皆須提出)。 15、提出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非所得資料清單)。 16、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7、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18、提出債務人長女、次女及三女之在學證明文件。 19、提出債務人為股東之翊升科技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並說明投資該公司之原因、金額、資金來源及持股比例,該公司目前經營狀況,是否有股東分紅或其他獲利情形,得否換價以清償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