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01號債 務 人 張景喨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提出債務人配偶名下所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2、債務人於翊升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翊升公司)之出資額仍屬 債務人之財產,應列入財產目錄。債務人積欠翊升公司債務 亦屬更生債權,債務人應將其列入債權人清冊。翊升公司對 債務人之出資額並無得優先受償之權利,債務人應重行提出 正確之財產目錄及債權人清冊。 3、提出債務人華南銀行龍江分行自民國107年12月迄今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並逐筆說明自107年9月起迄今,由邁拓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所存入款項之內容分別為何。 4、說明債務人配偶如未出外工作,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房貸金額 及相關居住費用,其資金來源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