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債 務 人 黃大富即黃謙瑜即黃嵩茹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昇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基公司)?如是,應提出自106 年11月起迄今所有薪資明細(須由雇主出具)或薪資轉帳證明。如否,則說明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任職時起迄今之薪資單(須由雇主出具)或薪資轉帳證明。 2.提出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自104 年8 月起迄今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勞健保費資料得向繳費機關申請)。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4 年8 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應提出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 5.說明債務人設籍於臺北市松山區卻未居住於該址之原因?債務人與戶長之關係為何?又債務人自104 年1 月至106 年底之實際住所地為何?如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及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6.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8.說明債務人自104 年8 月起至106 年6 月間之收入為何?如無收入,則支出必要生活費用之資金來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9.提出自104 年8 月起迄今之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10. 說明債務人父母、所有兄弟姊妹之住所地為何?提出家族系統表、債務人父母、所有兄弟姐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父母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1. 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及時點,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情形,以及95年9 月至96年12月之公司名稱、工作內容、每月收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轉帳紀錄)。 12. 據板信銀行稱,債務人係於96年10月起未依協議書繳款,而債務人自承當時每月收入23,100元,仍努力償債,生活靠親友奧援,於97年後因喪失親友奧援,無力償還而毀諾。請說明資助之親友姓名、與債務人之關係、親友未繼續資助之原因,又債務人於97年後始無親友資助,何以於96年10月起即未依約繳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3. 據債務人勞保資料顯示,債務人於96年12月25日自香華天精品股份有限公司退保,復於97年6 月18日加保至99年3 月19日。請說明96年底退保又於半年後加保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4. 據債務人稱與臺北第一信用合作社協商自95年8 月起,分120 期,每月繳2,357 元。請說明該債務是否已清償完畢?並提出協商資料、清償完畢等相關證明文件。如尚未清償完畢,何以未列入債權人清冊? 15. 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6. 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17. 提出自104 年8 月起迄今所有支出醫療費用收據或明細(得向醫療院所申請),並說明目前疾病治療情形如何?是否仍須定期回診? 18. 說明債務人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中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與106 年11月28日所提每月支出明細內容不同之原因?應確實記載聲請前2 年內(104 年8 月至106 年7 月)之收支狀況,並按補正內容修正後再重新提出。 19. 債務人聲請狀所附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自106 年7 月1 日起任職於昇基公司,然勞保資料確紀錄係於106 年6 月7 日即加保於該公司,且債務人於106 年11月28日亦有提出106 年6 月之薪資表。請說明上開說明書之記載是否有不符而須更正之處? 20. 債務人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上有昇基公司給付2 萬元薪資予債務人,請說明債務人於105 年度何時任職於該公司?何以未列入聲請前2 年內之收入? 21. 說明債務人係於何時任職於精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於聲請前2 年內之收入應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22. 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3. 說明平日交通工具及其交通費之計算方式各為何?如為汽機車,為何人所有?提出行照影本及最近4 個月之加油單據,如為債務人所有,應列入財產目錄,且提出現值若干元之證明文件;如為大眾交通工具,則提出最近4 個月悠遊卡或其他電子票證之搭乘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