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破字第12號聲 請 人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相 對 人 蔡榮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固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聲請人陳報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經核為新臺幣(下同)84,183,826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費用4,000 元,扣除聲請人已繳2,000 元,尚應補繳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