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64號上 訴 人 大稻埕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哲平 訴訟代理人 林茂凱 被上訴 人 工坪聯合設計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尚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名稱「大稻埕華夏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大稻埕華廈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當事人名稱,有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徐文瑞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施威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