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3號聲 請 人 陳英俊 陳高含笑 共同代理人 陳鈺萍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7年度 訴字第74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被告,為確認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期 日開庭之內容,以撰寫書狀並提出證據,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 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 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4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