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5號聲 請 人 香港騰踔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濤 代 理 人 徐則鈺律師 相 對 人 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9號),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鄭元泉於本院一○六年度重訴字第四四九號履行協議事件,為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相對人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何煥文、原董事蔡桂珠、原監察人葉凡熏均已分別辭任董事、監察人職務。目前相對人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僅餘最後一席董事鄭元泉,為免訴訟久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鄭元泉為特別代理人 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計有何煥文、蔡桂珠、鄭元泉,原監察人為葉凡熏,並以何煥文為公司負責人。惟何煥文業已辭任董事一職,並提起107年度訴 字第520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而獲勝訴判決確 定。另董事蔡桂珠、監察人葉凡熏亦先後辭任董事、監察人一職,並分別提起107年度訴字第968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107年度訴字第753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故相對人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於本件訴訟中並無法定代理人可為合法應訴,而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應堪認定。據此,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因相對人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僅餘董事鄭元泉,爰選任鄭元泉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9號事件相對人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以保障相對人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上之權益,並利於訴訟之進行。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