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67號原 告 李文榮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田包裝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20,000 元之舊制退休金差額,及自民國107 年6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50,012 元之新制退休金6%之差額,及自107 年6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返還原告29,502元之勞健保超額扣款金額,及自107 年6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前開聲明之訴訟標的皆不相同,揆諸上揭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之,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陸拾玖萬玖仟伍佰壹拾肆元(計算式:420,000 +250,012 +29,502=699,514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陸佰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給付工資部分,暫免徵收2 分之1 之裁判費,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參仟捌佰元(計算式:7,600 ÷2 =3,80 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