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50號原 告 李昭德 被 告 昱陞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明 被 告 林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