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7號原 告 劉端品 訴訟代理人 劉仁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此等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內涵,係屬財產權之性質,而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難以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