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97號原 告 恆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池慧君 訴訟代理人 王奕仁律師 被 告 余雅萍 陳志賢 陳鳳 陳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房屋所有權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75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屋頂平台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無交易價額可供參考,其價額之計算方式為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頂樓建物占用平台之面積,再除以該公寓大廈登記樓層數(臺灣高等法院99年11月10日法律座談會審查意見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自新北市○○區○○段000○號建 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段0巷00弄0號3樓之房屋(下稱系爭建物)遷讓並返還原告,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訴之聲明第二項係請 求被告應自系爭建物頂樓平臺遷讓並返還原告,查系爭建物所在係為3層樓建物,參酌上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17萬3,424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297萬 3,424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羿方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 依原告提出其與訴外人莫子侃於民國107年8月21日就系爭建物及坐落之同段476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訂立之不動 產買賣契約,可明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應為600萬元(見 本院卷第12至15頁),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是估算系爭建物交易價額應為180萬元(0000000元×0.3=0000000)。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 系爭土地107年度公告現值4萬5,700元×77.03平方公尺÷3 層≒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