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92號原 告 朱禮佑 毛襄筠 鮑沛琪 李亦婷 郭智瑋 唐凱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電馳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6,998 元(含積欠工資計42萬1,000 元、資遣費計22萬5,664 元、預告工資計17萬334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惟其中原告請求給付積欠工資、預告工資之部分合計為59萬1,334 元,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692 元(計算式:8920-591334/816998 ×8920×1/2 =5692,元以下4 捨5 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另本件起訴狀未據除朱禮佑以外之原告簽名或蓋章,請一併補正,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或未補正簽名或蓋章,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