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25號原 告 曾清章 訴訟代理人 葉力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實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陸仟伍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肆佰壹拾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是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柒仟肆佰壹拾元(計算式:4,410+3,000=7,410)。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