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95號原 告 翔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美娟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律師 上列原告及被告星能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貳拾叁萬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