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04號原 告 李想 訴訟代理人 余珊蓉律師 黃章峻律師 陳韋辰律師 被 告 柯幸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全新科技有限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詳起訴狀附表所載)交付原告查閱及複印,此核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