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79號原 告 鴻友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禾榳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吳品嫺律師 王東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程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壹拾貳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