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93號原 告 徐秀娟 被 告 楊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均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玖仟捌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