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0號原 告 元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展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伍萬捌仟陸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貳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