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2號原 告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哲 訴訟代理人 張源傑 魏正杰 被 告 英商福利德有限公司(Bullitt Group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Wayne Hua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9 萬8,244 元(詳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1,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葉乙成 附件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訴日為民國107 年3 月2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收盤價為29.352,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409 萬8,244 元(計算式:29.352×139,624 =4,098,2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