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抵押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4號原 告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當事人間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壹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萬伍仟柒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參萬肆仟柒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