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47號原 告 彭瑞燕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壹拾壹萬捌仟貳佰肆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