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64號原 告 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偉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英俊、陳高含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惟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萬5,2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3,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