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9號原 告 張家倫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龍竣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 萬5,0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1,09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