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85號原 告 華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銘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商浦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柒萬伍仟玖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捌仟壹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