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19號原 告 王翊宸即王珮螢之繼承人 陳誼慧即王珮螢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2 人與被告中菲行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8,156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而其請求給付平日延長工時加班費、休假日出勤工資、延長工時之工資、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之部分,均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797 元(計算式:11,593×1/ 2=5,79 6.5 ,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