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沈威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元龍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即本件請求所依據之法條或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