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38號原 告 康祺偉即祺晟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伍和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叁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零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