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七年度補字第九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七年度補字第九四三號原 告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銘 訴訟代理人 林 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陸拾捌萬柒仟柒佰玖拾陸元壹角伍分,折合新臺幣貳仟零柒拾捌萬伍仟貳佰元〔計算式:687,796.15 (美金)×30.22(起訴日即民國一 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買入匯率)=20,785,2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玖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書 記 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