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91號上 訴 人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被 上訴人 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金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龍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0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19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