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6號原 告 劉端品 訴訟代理人 劉仁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訴請判決確認與被告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部分,應以該公司之監察人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應訴,於被告之法定代理權方堪謂為無欠缺,原告起訴未列被告公司監察人為被告法定代理人,為於法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