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8號 原 告 沈威廷 被 告 元龍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2 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