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43號上 訴 人 尚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偉良 被 上訴 人 陳英俊 陳高含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4,121元(計算式:146,427元+387,694元=534,1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預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蕭景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