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68號原 告 蔡桂珠 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擔任被告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一職,其起訴雖列被告之監察人葉凡熏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惟葉凡熏業已辭任被告創世紀全球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一職,且葉凡熏亦對被告提起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107 年度訴字第753號),則原告列葉凡熏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本件訴訟之成立要件即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4款規定,限期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