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2號原 告 創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胤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葉偉翔律師 李奇哲律師 被 告 賴姸羽即賴妍羽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翁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被告戶籍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1,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被告之住所地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上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