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股權變更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4號上 訴 人 程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晋宗 被上訴人 金林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聰林 上列當事人間股權變更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仟參佰參拾捌萬元(計算式:200萬股×21.69元=43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拾玖 萬零陸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