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9號反訴原告 國福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國 訴訟代理人 張靖佳 劉宏邈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785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肆拾柒萬肆仟柒佰陸拾貳元確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伍萬叁仟捌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賴 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