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反訴原告 國福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健國 訴訟代理人 鄭清妃律師 張靖佳 反訴被告 遠東科技中心AB棟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玉龍 訴訟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李國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785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47萬4,762元確定,是本件反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824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 月7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5日內補正,惟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說明,反訴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賴 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