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64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 人 吳塏鈺 被 告 德睿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志堅 被 告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綜合授信契約第23條、約定書第21條、保證書第7 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未合,爰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