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0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604號
- 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忠銘
- 訴訟代理人
- 蔡秉軒
- 被告
- 矽達電子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巫國榮
- 被告
- 巫國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壹拾伍萬捌仟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OO年度甲類第五期有價證券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15 萬8,13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本院卷第9 、12-13 頁)。嗣減縮請求之總金額為815 萬8,004 元,並將附表編號2 之本金減縮為18萬7,062 元(本院卷第62頁)。經核原告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而減縮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不妨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矽達電子有限公司(下稱矽達公司)邀同被告巫國榮、巫國林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7 年1 月9 日向原告借款420 萬元、500 萬元,惟被告矽達公司未如期還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815萬8,004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二)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15萬8,0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有借據、綜合融資契約、客戶往來帳戶查詢資料、客戶往來明細查詢、放款支付計畫書、請領貸款書卷可稽(本院卷第11-35 、65-81 頁);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是綜上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之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違 約 金 │ ├──┼───────┼──────┼───┼─────────┤ │ 1 │420 萬元 │自107 年10月│2.92﹪│自107 年11月12日起│ │ │ │11日起至清償│ │至清償日止,逾期6 │ │ │ │日止 │ │個月以內部分,依左│ │ │ │ │ │列利息利率百分之10│ │ │ │ │ │計算,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部分,依左列利息│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2 │18萬7,062元 │自107 年10月│2.92﹪│自107 年11月23日起│ │ │ │22日起至清償│ │至清償日止,逾期6 │ │ │ │日止 │ │個月以內部分,依左│ │ │ │ │ │列利息利率百分之10│ │ │ │ │ │計算,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部分,依左列利息│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3 │64萬9,531元 │自107 年10月│2.92﹪│自107 年11月5 日起│ │ │ │4 日起至清償│ │至清償日止,逾期6 │ │ │ │日止 │ │個月以內部分,依左│ │ │ │ │ │列利息利率百分之10│ │ │ │ │ │計算,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部分,依左列利息│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4 │45萬0,746元 │自107 年10月│2.92﹪│自107 年11月15日起│ │ │ │14日起至清償│ │至清償日止,逾期6 │ │ │ │日止 │ │個月以內部分,依左│ │ │ │ │ │列利息利率百分之10│ │ │ │ │ │計算,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部分,依左列利息│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5 │145萬7,761元 │自107 年10月│2.92﹪│自107 年11月8 日起│ │ │ │7 日起至清償│ │至清償日止,逾期6 │ │ │ │日止 │ │個月以內部分,依左│ │ │ │ │ │列利息利率百分之10│ │ │ │ │ │計算,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部分,依左列利息│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6 │67萬8,310元 │自107 年9 月│2.92﹪│自107 年10月29日起│ │ │ │28日起至清償│ │至清償日止,逾期6 │ │ │ │日止 │ │個月以內部分,依左│ │ │ │ │ │列利息利率百分之10│ │ │ │ │ │計算,逾期超過六個│ │ │ │ │ │月部分,依左列利息│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7 │53萬4,594元 │自107 年9 月│2.92﹪│自107 年10月27日起│ │ │ │26日起至清償│ │至清償日止,逾期6 │ │ │ │日止 │ │個月以內部分,依左│ │ │ │ │ │列利息利率百分之10│ │ │ │ │ │計算,逾期超過6 個│ │ │ │ │ │月部分,依左列利息│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算。│ └──┴───────┴──────┴───┴─────────┘